重点实验室奖励条例

作者: 时间:2008-03-08

绿色化工过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奖励条例


   为配合“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下同)的建设,并达到教育部对“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的要求,重点实验室特制定下面奖励办法:
一、发表论文奖励办法
   1.论文署名要求
     中文:武汉工程大学 绿色化工过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武汉 430205
     英文:Key Laboratory for Green Chemical Process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han 430205, China
   2. 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30000元;被SCI等四大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300元,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经费100元。
二、出版论著奖励办法
   著作(在序中或前言中有“绿色化工过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称):国内外出版的英文学术专著, 奖励经费10000元;出版中文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和编著)每部奖励经费5000元;译著和教材每部奖励经费2000元。
三、国际学术交流奖励办法
   1. 出席由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凭正式邀请信及论文复印件(保留存档),对论文第一作者资助经费300元。
   2、对能申请到国际合作项目的本室固定成员,本室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四、科技成果获奖奖励办法
   经实验室认定,研究内容与绿色化工过程研究相关,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报奖,并获国家级及省部级奖励的成果,按学校相应奖励额度的20%奖励经费。
五、奖励说明
   1. 奖励经费数额计算法
     (1)采用先算单位排序、再算作者排序的计算办法。 著作按照作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
     (2)单位排序: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排序第一,奖励经费全额发放。单位排序为第二,奖励经费按全额的20%发放。单位排序为第三,奖励经费按全额的10%发放。
     (3)完成人排序:第一完成人为本实验室成员,奖励经费全额发给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为本室成员,只发全额奖励经费的20%给第二完成人;第三完成人为本室成员,只发全额奖励经费的10%给第三完成人;学生为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经费按单位排序计算方法发给指导教师。(其中:论文第一完成人为非本室成员时,奖励经费发给通讯联系人)。
   2. 符合以上要求的成果名称在重点实验室登记,论文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论文第1页、封底扫描件一份,著作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前言或序、著作第1页、封底扫描件一份,专利及科技成果获附证书扫描件一份,经审定后统一进行奖励。
   3.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研究期间完成属本室资助的成果,并发表用本室署名的文章(本人永久地址以页脚注形式标明),与本室固定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所奖励的经费仅用于学校财务制度所允许范围内的试验研究费用开支(包括仪器设备、原材料、加工制作、检测化验费等,检测费优先在本实验室检测,本实验室不能检测除外)、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会议的有关费用、差旅费等。
   5. 奖励经费不重复计算,且奖励不包括学校奖励的部分。
   6. 本奖励条例自公布日开始执行,本奖励条例的最终解释权为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邮政编码:430073 电话:027-87195671

湖北省新型反应器与绿色化学工艺重点实验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