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防火安全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3-08

重点实验室防火安全规定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火、做饭。
2、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3、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4、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5、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6、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危害气体的实验,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7、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
8、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各课题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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