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08-03-08

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一、总则
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要进行石油化学品绿色加工技术、矿物资源的绿色加工工艺、新型反应器开发与绿色化工过程的应用等方面的研究,贯彻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开创性研究与开发性研究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发展成为在该领域能够达到国家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研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二、管理体制
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
1. 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化学工程和相关学科造诣深、水平高的科学家组成。同时也吸收学术上有创新的年轻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与委员若干人。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委员由学校聘任。设副主任2名,秘书1名。
2. 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全面完成各类科研项目及人才培养计划,实验室另设副主任三人,协助主任管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实验室主任由湖北省教育厅与教育部聘任,并决定其任期。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实验室主任应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实验室下设专业研究室,其设置由实验室主任确定。研究室是实验室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实验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持实验工作的正常运行,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研究室设正、副主任各一人,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4.实验室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安全保卫等事项。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5. 武汉工程大学作为依托单位,相应成立管理委员会,监督和支持主任工作,为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三、经费管理
1.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国家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2)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3)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它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4)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5)实验室的实用型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
(6)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7)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2.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3.第1条第(2)、(3)、(6)项经费限于支付以下费用:
(1)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的费用;
(3)客座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津贴和住宿费;
(4)向学校交纳的管理费。
研究课题按计划如期完成者,其个人科研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束后,经费余额纳入实验室基金。
4.第1条中第(5)和第(7)项中上交实验室部分均纳入实验室基金。
5.政府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室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
6.确定实验研究工作或发展需要,必须补充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必须增建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武汉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申请临时补助。

四、实验室管理
1.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2. 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经费,除运行补助费适当给予支持外,样品测试成本费应由课题费开支一部分或自行筹集。实验室全部收支由实验室财务统一按规定执行。
3. 精密和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作好详细的运行状况记录,精心维护。
4. 各分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实验室或研究组,既要完成本学科的课题研究,也必须保证完成开放研究课题及日常所需要的分析测试任务,鼓励各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5. 各分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提出运转经费计划,组织实施各种实验和测试任务,制定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和制度,以保证实验数据可靠,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承接的实验需要运行大型或精密仪器时,必须通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征得同意。
6. 实验技术人员要精心作好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由实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设计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承担,若方案由本实验室人员设计,实验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7.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替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8. 各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每年出外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需外出,必须提前作出计划,安排好代理人,由室主任批准。
9.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五、实验室基金研究课题的开始、中止和结束
1. 或本实验室资助或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承担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开始前应由项目申请人向实验室主任提交与项目申请书相符的研究大纲和研究计划,有关研究室主任有责任协助研究人员按研究大纲开展实验研究,并促进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实验室应对客座研究人员提供更便利的实验研究条件,必要时应指派专职或兼职助手进行辅助性实验工作。
2.如获资助的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收回原资助经费余额,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3.获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须将原始记录等全部科技档案交实验室存档,并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或成果鉴定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应注明“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课题,课题号****”。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4.或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获奖也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应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转让费原则上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

六、奖励与处罚
1. 各实验室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尚能对外服务,节资创收,按有关规定给予提成奖励。年终进行全室先进个人评比,对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2.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树立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于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应如实向组长或主任报告,及时总结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违反实验室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予当事者以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申报其它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至1万元之间者向全室作深刻检查,扣发全年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情况严重者,除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
(2)对突然的停水、停电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按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予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伪造、任意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以及连续三次任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调离实验工作岗位,由实验室另行安排和处理。

七、外籍和港澳台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酌情办理。

八、本实验室是由固定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室组成。

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博士、硕士研究室由武汉工程大学公开招生,进实验室后实行导师负责制,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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