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3-08

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着“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原则,凡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外单位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1)具有高级职称的省级或以上业务部门或研究部门、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业务骨干与研究骨干人员。
(2)中科院研究所、高等学校和其它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的研究人员或教师。
(3)国外具有一定科研能力,与实验室研究方面相近的研究和业务人员。
(4)有创意和可行性并已获资助的创新项目负责人或该项目的主要骨干。
(5)提出有创新和可行性研究项目并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年青研究人员或业务人员。

二、权利
2.实验室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对实验室仪器、办公设备与实验室所分配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
(3)按实验室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所有经费均由实验室提供的相应经费负担。
(4)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有关研究员软件和资料。

三、义务和责任
3.所有客座人员都应遵守实验室工作守则,履行实验室客座人员所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客座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5.实验室客座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提交研究成果(含文章和程序原代码),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每年发表文章的2/3应是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内容。
6.实验室客座人员应完成其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交待的研究任务与工作,直接对研究组负责人负责。
7.尊重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未经同意不得拷贝和传播与本人研究无关的软件和资料。

四、管理与考核
8.实验室客座人员应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内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年针对客座人员合同任务书对客座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客座人员继续申请下一年客座研究申请或新的开放课题,考核不合格者将在两年内不再接受该客座人员的新的客座研究申请或开放课题申请。
9.客座人员在客座研究期间(或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所发表的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文章或形成的研究成果均需注有本实验室名称,并说明在本实验室资助下完成的字样,本实验室将以此文章或成果作为对客座人员的业绩考核依据。
10.本办法未尽事宜将由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11.本办法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主任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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